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六十条、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第六十一条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六.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第六十二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强制措施的种类,二,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第六十三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三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四。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三,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四、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在案件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就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的。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 对于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予以排除的意见,第六十七条.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管辖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侦查机关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第六十八条,在审查批捕过程中 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 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无社会危险性。四,不适宜羁押、第六十九条,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