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八十六条.辩护律师参加有两名以上被告人案件的审理,应当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第八十七条.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 在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并说明理由.第八十八条。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 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律师应当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第八十九条.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发问,第九十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 辩护律师有权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第九十一条,公诉人.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以威胁 诱导或其他不当方式发问的,或发问问题与本案无关,损害被告人人格尊严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第九十二条。辩护律师发问应当简洁、清楚.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进行发问。第九十三条.对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等,辩护律师应当按照法庭安排发问,发问内容应当重点针对定罪量刑相关的问题进行 第九十四条,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或异议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反驳 法庭作出决定的 辩护律师应当服从 第九十五条 辩护律师可以就举证质证方式与公诉人。审判人员进行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既可以对单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也可以就一组证据 一类证据,或涉及某一待证事实的多份证据发表综合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同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辩论,第九十六条。辩护律师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了解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调取,播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以及调取其他相关证据、第九十七条。对证人证言。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三 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四,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十,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十一。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十二,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十三 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公诉人提出在案证据材料中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于当事人、辩护律师 公诉人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九十九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适用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有关规范,第一百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讯问的时间、地点和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二 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三.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四,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供述是否前后一致.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常理、有无矛盾。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七,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质证,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鉴定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合法资质.四.鉴定程序,过程,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业规范要求,五、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六.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七、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八。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九 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一百零三条,对物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是否为原物、二 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四,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五.物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六。物证收集是否完整全面.七,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八,勘验 检查、搜查 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持有人 见证人签名.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 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九,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四条。对于书证 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是否为原件、二,书证是否有更改或更改的迹象。三,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四,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五、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为真实、六、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七.书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八.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部收集 九,勘验 检查。搜查提取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是否经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十,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勘验 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 规范 三、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四 补充勘验、检查是否说明理由。前后有无矛盾 五。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六、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经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六条、对辨认笔录、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二,辨认人有无在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或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三。辨认活动是否单独进行,四.辨认对象或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无给辨认人暗示或指认的情形、六、有无制作规范的辨认笔录,七,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无明显差异 三,是否存在影响实验科学结论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对视听资料 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视听资料的来源及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三,是否为原件 制作人 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完整 有无伪造、变造.剪辑,增减等.五、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六,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影响播放效果等.七、视听资料为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九条.对电子证据.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原始存储介质是否随案移送。二,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是否合法,三。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变造.伪造。删除.修改、增减等情形,四、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依法收集,六,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条,对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有疑问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勘验 检查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诉人出示庭前未提交证据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庭休庭或延期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庭进行庭外调查并通知控辩双方到场的,辩护律师应当到场、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举证,也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可以是自行依法收集的证据、也可以是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但没有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第一百一十四条、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来源以及拟证明的事实 非言词证据应当出示原件,原物 不能出示原件 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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