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二百三十一条,强制医疗案件,律师可以接受被申请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三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一,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 第二百三十三条,律师参加强制医疗案件的开庭审理,在法庭主持下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二,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 律师可以接受其委托,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五条、律师可以接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协助其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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