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百四十一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 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任何机关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第二百四十二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诉讼权利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一,对律师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三 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九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律师的意见的,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律师的,十四,未依法向律师及时送达案件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十五.阻碍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发问,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及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等。第二百四十三条,庭审参加人员侵犯被告人的权利的.审判人员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审理的 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也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第二百四十四条 律师可以在庭审中对程序性问题提出意见或异议,法庭决定驳回的。律师可以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决定、律师坚持认为法庭决定不当的.可以提请法庭将其意见详细记入法庭笔录.作为上诉理由,休庭后律师可以视违法情形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律师认为被训诫,被带出法庭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第二百四十六条。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 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第二百四十七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第二百四十八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一。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 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四 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五。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妨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执业权利的。第二百四十九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 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向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