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 核实证据 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 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 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 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 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 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在调查 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