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 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 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 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 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 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 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 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 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 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 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 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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