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 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 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 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 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收集物证 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 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 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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