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 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 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 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 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 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 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 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 拍照 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