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调查人不同意的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 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 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 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 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 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 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 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 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 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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