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 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 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 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 引诱证人 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 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 地点 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 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 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 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