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 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 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 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 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 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 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 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 并记录复制 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 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