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 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 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 应当客观 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 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 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 拍照或者录像 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微信 手机短信.电子签名 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 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 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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