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五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一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 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第五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在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第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申请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协助其向办案机关申请.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和所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申请事实及理由 保证方式等.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保证人.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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