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第五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第五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在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第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协助其向办案机关申请,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和所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申请事实及理由 保证方式等,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保证人,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