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五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第五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在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第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协助其向办案机关申请,第五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和所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保证人,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 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