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申请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第五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第五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对被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在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第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协助其向办案机关申请,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和所涉嫌或指控的罪名 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保证人,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 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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