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五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第五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在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第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协助其向办案机关申请。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姓名和所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保证人。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