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 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五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第五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 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在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第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辩护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协助其向办案机关申请 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和所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保证人,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