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 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五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第五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在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第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辩护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请 也可以协助其向办案机关申请 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姓名和所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申请事实及理由 保证方式等,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担任保证人 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