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百九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百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 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第二百零一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 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 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辩护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四.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第二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三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 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二百零三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 第二百零四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 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第二百零五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罪轻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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