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百九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 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二百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百零一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 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 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四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第二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 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 立功 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二百零三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第二百零四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 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第二百零五条.在死刑复核期间 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