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百九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百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 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百零一条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二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 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四.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第二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 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六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二百零三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第二百零四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 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 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 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第二百零五条,在死刑复核期间 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罪轻,从轻 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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