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百九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百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百零一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一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四,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第二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 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三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二百零三条 在死刑复核期间 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 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第二百零四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 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第二百零五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罪轻,从轻、减轻 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 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