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百九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百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 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百零一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 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四。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 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第二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 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五 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 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二百零三条 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第二百零四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 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第二百零五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 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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