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 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百条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百零一条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 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二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 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四.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第二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 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 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包括自首.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二百零三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第二百零四条,在死刑复核期间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 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 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第二百零五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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