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 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 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百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百零一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 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四。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第二百零二条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一 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三,犯罪情节 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 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 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二百零三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第二百零四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 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第二百零五条 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