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 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委托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 律师应当协助其说明合理原因,第二百二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死亡,三,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四 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五,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相关证据材料、六,查封、扣押 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七.委托人是否在六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申请等,第二百二十八条 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律师参加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二、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 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