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 整理。提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委托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律师应当协助其说明合理原因,第二百二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一。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死亡、三,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四,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五,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 所在地及相关证据材料,六,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七.委托人是否在六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申请等、第二百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九条。律师参加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 在法庭主持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二,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 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 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条。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 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