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委托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律师应当协助其说明合理原因。第二百二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死亡、三.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四、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五,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相关证据材料、六.查封 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七。委托人是否在六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申请等。第二百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九条 律师参加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 在法庭主持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二。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 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 第二百三十条,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