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六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委托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律师应当协助其说明合理原因 第二百二十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二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死亡。三 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四。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五.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 所在地及相关证据材料、六。查封、扣押 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七 委托人是否在六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申请等、第二百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九条,律师参加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二,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条、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