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 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委托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律师应当协助其说明合理原因.第二百二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死亡、三、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四。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 五,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相关证据材料.六,查封 扣押 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七。委托人是否在六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申请等,第二百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九条、律师参加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二 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 第二百三十条。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