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 整理 提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 应当协助其收集 整理,提交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委托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 律师应当协助其说明合理原因。第二百二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死亡.三.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四.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五、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相关证据材料。六,查封 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七、委托人是否在六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申请等.第二百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可以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九条,律师参加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 在法庭主持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二.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 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条。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