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 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 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委托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律师应当协助其说明合理原因.第二百二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死亡,三,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四.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五、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相关证据材料,六。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七、委托人是否在六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申请等、第二百二十八条 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九条、律师参加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 在法庭主持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二,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条,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