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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附建公共用房5,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5,4,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5,4.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和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 应进行隔声减振处理,5 4,4,住宅小区集中设置的管理用房宜设在小区显著位置,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当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应设置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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