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水和土腐蚀性评价13、0 1 岩土工程勘察时、应进行场地水 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分析和土化学成分分析,并评价场地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及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的腐蚀性.当工程有要求时,尚应评价场地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当有足够经验或资料可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水或土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验,13。0,2,采取水试样和土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取土试样作土的腐蚀性的化学分析。2、工程结构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分别取土试样和水试样做腐蚀性的化学分析、3.工程结构处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中时,应取水试样做水的腐蚀性的化学分析、4、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工程结构所在的位置采取,每个场地每个地貌单元各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不均匀时、应分区、层取样 且每区。每层不应少于2件。5、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2h.13、0。3,水、土腐蚀性的分析项目和分析方法 应符合表13。0.3的规定。表13.0,3、水 土腐蚀性的分析项目和分析方法。注,1,序号1,7为判定土腐蚀性应分析的项目、序号1。12为判定水腐蚀性应分析的项目 2.序号1和序号13。16为判定土对钢结构腐蚀性应分析的项目。13、0。4.场地水,土对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及钢结构的腐蚀性。应根据工程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等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