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岸边取水工程5.7 1,本节适用于河流岸边取水设施场地包括河床区。岸边区和净化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其他湖岸 海岸及人工水体等取水设施的岩土工程勘察可根据场地条件按本节规定执行、5 7、2、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的适宜性做出评价,并提出场址比选意见.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了解选址区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其成因类型.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2 了解岸坡。河床稳定状态,研究崩塌.冲刷,淘蚀.淤积和推移泥沙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状况及发展趋势,3,了解地表水体动态和地下水埋藏情况及对工程的影响,5、7.3。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宜采用搜集资料。现场踏勘及调查等方法进行,资料不足时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勘探工作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搜集场区的地质,地形。地貌及建筑经验等资料,并应了解河床的最大冲刷深度 最小宽度以及河水的最高和最低水位.2.应调查上游地区有无排放工业废水、废渣及其对场地和水源的影响程度,3,应搜集场地地震地质资料、4,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0、1 10000,5,7。4,场地宜选择下列建设有利的地段,1 河床稳定和岸坡稳定地段,2、河床抗冲刷能力强或基岩埋藏浅的河段、3。河床宽展水流平稳地段,5.7,5,初步勘察应为确定岸边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性质。分布 发展趋势及其危害程度 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2.初步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 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特殊性岩土分布.并初步查明场地岩土的物理,水理.力学性质,3 初步查明场地的水文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4,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初步判定场地水 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7,6,初步勘察工作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及勘探测试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进行.5.7、7,初步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物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及不良地质作用对岸线变迁的影响。并应调查埋藏的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对工程的影响,采用的比例尺宜为1。2000。2 物探工作宜用于查明隐伏构造断裂的位置,规模,5 7。8,初步勘察的勘探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河床区宜垂直岸边线布置2条.3条勘探线、间距宜为50m、70m.勘探点间距宜为30m,50m,每条勘探线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勘探深度对卵石层不宜少于8m,对砂层不宜少于10m.对黏性土层不宜少于15m.且均应达到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少于3m、对基岩应进入中等风化层不少于1m、2 岸边区勘探线宜垂直岸边线,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和深度应满足能查明工程地质条件并验算岸坡稳定性。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5,7,8,1确定,勘探点深度可按表5 7.8 2确定.表5,7.8 1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表5.7 8 2 勘探点深度、m。3,净化区可按网格状布置勘探点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 勘探深度宜为10m 20m。4,采取不扰动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且每一场地和每一地貌单元不应少于3个、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取试样或原位测试不应少于6件。组,5 7、9、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和了解取水设施的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的性质 结构特点 荷载,基础形式,埋置深度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并应为取水设施的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深基坑开挖,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5,7,10.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查明取水设施地基的地层结构,岩土的工程特性及地基稳定性,对深基坑的工程应提供基坑支护所需参数,2、查明建筑地段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发展趋势 并应提供整治措施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岸边区尚应查明由于场地整平和结构荷载作用下的岸坡稳定性.3,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净化区水池底部存在强透水层时,应查明其分布范围和评价其渗透稳定性、需进行工程降水时 应提供岩土层的渗透系数和预测基坑涌水量、对拟用沉井法施工的构筑物,应提供井壁与岩土的摩擦系数 并应预测沉井施工中的问题,4,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7,11,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 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为主。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宜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工作,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 500,1,1000,5,7,12、勘探测试工作的布置应根据河床区.岸边区 净化区的不同建。构 筑物的工程性质.各区段的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条件确定.5。7 13。河床区详细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水设施构筑物地基的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个主要构筑物不得少于2个勘探点.勘探深度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不少于10m,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基岩时、勘探深度应进入中等风化层不少于3m。当采用桩基或沉井基础时.应按桩位或沉井位置布置勘探点,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或井深以下不少于桩.井.径的3倍。且不得少于3m.对大直径桩 不得少于5m 对需验算沉降的桩.井.基础、其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2.对水平集水管式取水构筑物,勘探点宜按浅而密的原则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15m.或一个集水系统不宜少于3个勘探点,勘探深度宜为基底以下6m,8m、并应达到预估的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少于5m 3 深基坑的勘探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倍、3倍、遇坚硬地层时。可根据支护设计要求减小勘探深度.深基坑的勘察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倍。3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范围尚宜扩大.当基坑范围外无法布置勘探工作时,应搜集相关资料和进行工程地质调查、5,7、14。岸边区详细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工作量应按单体构筑物布置 主要构筑物不宜少于3个勘探点。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达到岸边最低点以下不少于10m或至基岩中等风化层内不少于2m,其余勘探点深度可按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及场地岩土条件确定。2,勘探工作量和勘探深度,尚应满足坡体开挖和支护结构计算,岸坡稳定性评价等要求、5,7,15 净化区详细勘察阶段的勘探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17。5.1、19条的规定。对深埋的构筑物、勘察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5,7。13条第3款的要求 5 7.16 详细勘察阶段的原位测试和采取不扰动岩土试样的勘探点的数量。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2、2。3,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原位测试.取样不应少于6件。组、5、7 17.对需进行工程降水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第5 1、20条进行水文地质工作、5.7,18 水域勘探和测试应根据水域条件,地质条件和勘察技术要求选用能在水域稳定作业且保障获取可靠成果的设备和工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