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管线 9 1、管线,一.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都必须编制管线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包括桥,涵。人防工事、铁路等,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位置,施工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第五十五条、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力求线型顺直。短捷.适当集中,尽可能与道路平行或垂直布置,同类管线尽量合并,同沟敷设、电缆集中的地段应建导管地沟,具备条件时应修建综合管沟、弱电管线,通讯、有线电视,军用光缆等、必须同沟共井建设,第五十六条,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符合下列规定、一、离建,构.筑物的水平排列、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煤气管、热力管 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二 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三。管线设置的一般方位,按总体规划确定的敷设方位进行设置 本市惯例为,南北向道路,东侧为电力,煤气等 西侧为弱电.供水等。下水管设慢车道或车行道下 东西向道路。南侧为电力.煤气等、北侧为弱电,供水等、下水管设慢车道或车行道下 第五十七条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一,小管线让大管线 二、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三.易弯曲管线让难弯曲管线 四,新建管线让已有永久管线。五,未经审批的管线让合法审批的管线.第五十八条、地下管线平面布置一般应满足表13的水平净距规定,地下管线交叉时,垂直净距离不得小于表14之规定、城市道路下各种管线最小敷土深度参照表15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其内部管线、含化粪池 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红线敷设,连接地下干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第六十条。架空电力线与通信线距离 必须满足不干扰通信要求并通过计算确定,架空电力线路与收、发讯台天线的最小距离必须满足表16、表17的要求.架空电力线对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按表18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管线按规定布置有困难时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米,表13顺序、管,线。名.称,123456789101112建筑物。给水管.排水管.煤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 电讯电缆。电讯管道.乔木中心,灌木、地上柱杆。道路牙边,低压 中压。次高压,高压 1建筑物.3,03,02.03 04,0153 00。60,61,53,01,53,0、2给水管,3,0.1、51.01,01、05。01 50,51,01。01.5、1。01.53排水管 3,01.51,01。01.01。05,01。50。51.01,01.0 1、01。54煤气管,低P,0052、01、01、0,1.01、01。01。01.51 51,01、0中0,05P。1 53.01,01 0,1 01.01,01。01.51.51,01 0次1,5P.3,04,01 01,0。1,02.02、02 01.51、51。01 0高3,0P。8.0155,05、0,4,02,01,01、02、02。01、52。55热力管.3。01,01。01、01、01.04,0.2.01、01,02,01,01 01.56电力电缆,0.60、50.51,01 01 02。02.0,0,50.21、5.0,51 07电讯电缆,直埋 0 61,01,01。01,02,0101。00.5、0,21、5、0,51 08电讯管道,1、51。01,01,01。02、0101.00。20。2、1。5.1,01、09乔木,直埋.3、01、51,01.51,51。52。02.01,51,51、5。2 01,010灌木 1,5。1.51 51。52 01,0。0,511地上柱杆,中心,3,01.01、01、01。01 01、51.00 50 51。02,0.0.512道路牙边缘,1,51,01、01 01,02,51、51 01。01,01.00、50、5.注,1,排水管理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 其净距不小于2,5米。如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3、0米 2.并列敷设电力电缆相互间距不小于下列值,10及10千伏以上的电缆与其任何电压电缆之间 0,25米。10千伏以下的电缆之间.0 10米 控制电缆之间0、05米 非同一机构电缆之间,0。05米,3,与现状大树距离应不小于2,0米。4 表内列数据、系按照一般所有各种管线统一安排时的位置及其彼此间距。不能作为某一种管线的安排位置.也不能作为具体城市道路横断面下安排的管道位置.5。在各种道路宽度.步道宽度不同的情况下,应根据规划永久断面考虑地下管道的安排,本表不适用作为这种安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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