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管线.9 1,管线 一,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都必须编制管线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有权部门审批,第五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包括桥.涵,人防工事,铁路等、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施工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第五十五条。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力求线型顺直,短捷。适当集中,尽可能与道路平行或垂直布置。同类管线尽量合并,同沟敷设。电缆集中的地段应建导管地沟 具备条件时应修建综合管沟 弱电管线,通讯。有线电视.军用光缆等、必须同沟共井建设.第五十六条,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符合下列规定。一,离建 构,筑物的水平排列。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煤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 污水管、二、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三、管线设置的一般方位。按总体规划确定的敷设方位进行设置,本市惯例为,南北向道路,东侧为电力、煤气等,西侧为弱电、供水等、下水管设慢车道或车行道下.东西向道路.南侧为电力.煤气等.北侧为弱电 供水等,下水管设慢车道或车行道下,第五十七条,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 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一。小管线让大管线,二,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三 易弯曲管线让难弯曲管线、四,新建管线让已有永久管线,五。未经审批的管线让合法审批的管线、第五十八条.地下管线平面布置一般应满足表13的水平净距规定,地下管线交叉时、垂直净距离不得小于表14之规定。城市道路下各种管线最小敷土深度参照表15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其内部管线、含化粪池。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红线敷设.连接地下干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 第六十条,架空电力线与通信线距离,必须满足不干扰通信要求并通过计算确定,架空电力线路与收,发讯台天线的最小距离必须满足表16.表17的要求.架空电力线对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按表18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管线按规定布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米,表13顺序。管 线,名、称 123456789101112建筑物,给水管。排水管 煤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讯电缆、电讯管道 乔木中心.灌木 地上柱杆、道路牙边。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1建筑物 3,03。02,03,04 0153。00,60 61.53,01.53.0 2给水管、3、0,1 51,01 01.05.01 50、51。01,01,5.1.01、53排水管,3。01 51 01。01,01。05,01.50,51,01.01,0、1,01。54煤气管,低P、0052,01 01。0、1,01,01.01,01,51.51,01。0中0、05P、1、53。01,01,0、1.01.01。01.01.51,51 01 0次1,5P,3。04.01,01.0,1,02、02,02,01 51,51,01、0高3,0P、8,0155。05.0。4、02,01,01,02,02 01,52 55热力管,3、01。01,01,01,01。04。0 2,01.01。02。01,01 01,56电力电缆,0。60,50、51。01、01。02,02。0.0。50 21 5,0、51、07电讯电缆,直埋.0,61.01。01,01,02 0101,00、5、0。21、5。0,51、08电讯管道。1。51 01,01、01。02.0101.00.20,2。1 5。1,01,09乔木.直埋,3、01 51.01.51。51、52.02。01。51。51.5 2 01,010灌木 1,5.1、51.51,52.01 0,0,511地上柱杆 中心,3,01。01。01、01,01。01。51 00 50,51.02,0 0,512道路牙边缘,1 51.01,01,01.02.51、51。01,01.01.00 50,5、注 1、排水管理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2、5米。如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3。0米,2,并列敷设电力电缆相互间距不小于下列值,10及10千伏以上的电缆与其任何电压电缆之间。0、25米,10千伏以下的电缆之间,0,10米 控制电缆之间0,05米、非同一机构电缆之间,0,05米、3。与现状大树距离应不小于2,0米 4。表内列数据,系按照一般所有各种管线统一安排时的位置及其彼此间距,不能作为某一种管线的安排位置,也不能作为具体城市道路横断面下安排的管道位置、5,在各种道路宽度.步道宽度不同的情况下,应根据规划永久断面考虑地下管道的安排。本表不适用作为这种安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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