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标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 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平均层数 建筑密度,总容积率1,3层、35、1。1,4。6层,30、1。8,7,9层 25 2。210层以上20。根据功能需要确定.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表3类 型 高,度 区。位 四、面。临 路 二或三面临路.一.面、临、路.不 临.道,路。24米及以上.旧,区,建筑密度,40。37。5,35,32、5。公 容积率.11975共,新 区、建筑密度.35、32,5。30。27。5,民.容积率。10864用,24米以下 旧。区,建筑密度,45、42、5.40。37。5,建。容积率.3、12。92、82,6筑.新,区 建筑密度,40,37,5.35,32。5、容积率.2。82 62 42。2.24米及以上,旧,区。建筑密度,30 25 25 25.住。容积率。6543宅,新.区,建筑密度,25,25,25.25,民、容积率,5432.5用。24米以下、旧 区.建筑密度,35,33,30,27。建。容积率,2。42.32,11、8筑 新.区。建筑密度.33,30。27 25,容积率,2,32.11。81.6,注.1 规划。建筑设计 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2 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3、需要提高层数时 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4.需要降低层数时 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第十七条、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 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第十八条.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 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第二十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表4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21 0 2 41 5。4.62.0、62.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一 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 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