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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标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表2平均层数 建筑密度,总容积率1 3层.35 1.1.4 6层.30,1,8 7.9层、25。2,210层以上20,根据功能需要确定.第十六条 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类.型、高、度 区,位 四,面,临,路。二或三面临路,一.面,临、路 不,临.道 路、24米及以上,旧 区.建筑密度.40。37。5 35。32,5,公.容积率。11975共,新.区.建筑密度。35、32。5.30,27,5,民,容积率 10864用.24米以下.旧,区、建筑密度。45。42。5,40、37 5。建 容积率 3。12,92、82.6筑.新。区.建筑密度 40,37、5 35 32,5。容积率。2 82、62、42 2 24米及以上、旧 区、建筑密度。30,25 25 25。住,容积率,6543宅,新。区、建筑密度,25.25、25 25.民,容积率、5432,5用 24米以下,旧、区,建筑密度 35、33 30,27,建,容积率。2。42,32。11,8筑、新.区.建筑密度.33,30,27、25、容积率,2、32。11,81、6.注 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 但不超过限额的5,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第十七条,计算建筑容量时 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一 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二,用地与20米 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 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五 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 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第十八条.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 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表4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21,0。2。41、5,4,62、0.62 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 0米 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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