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表2平均层数、建筑密度、总容积率1,3层、35,1,1,4,6层,30。1.8,7。9层 25、2.210层以上20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第十六条 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可按表3参照执行,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表3类。型、高、度,区 位。四,面,临.路,二或三面临路、一、面。临、路,不,临、道.路.24米及以上,旧 区 建筑密度 40.37、5,35.32.5.公.容积率、11975共、新、区,建筑密度。35,32,5.30,27、5,民、容积率 10864用,24米以下,旧。区.建筑密度 45.42,5。40。37,5.建、容积率。3、12,92.82、6筑、新,区、建筑密度,40,37,5,35。32,5。容积率.2。82,62、42,2,24米及以上 旧 区。建筑密度.30.25.25,25,住,容积率.6543宅。新,区,建筑密度 25。25,25 25、民,容积率 5432 5用 24米以下.旧,区。建筑密度,35,33。30 27,建,容积率、2,42.32。11 8筑 新,区。建筑密度,33,30、27、25、容积率、2 32、11,81,6。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第十七条.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 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 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 以边坡顶为准 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 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 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 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第十八条,工厂 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表4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21,0,2。41、5。4.62 0、62、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 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 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 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