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标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 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表2平均层数、建筑密度。总容积率1。3层、35 1。1、4,6层 30,1。8、7,9层。25.2。210层以上20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表3类.型、高。度,区,位。四.面,临、路 二或三面临路 一 面,临.路,不。临。道 路,24米及以上,旧、区.建筑密度、40,37.5。35.32、5 公、容积率,11975共。新。区.建筑密度、35 32、5,30.27,5。民.容积率,10864用 24米以下.旧。区。建筑密度.45 42 5。40.37,5。建 容积率 3,12。92.82、6筑、新 区,建筑密度 40,37、5、35 32 5,容积率.2,82。62,42,2,24米及以上,旧 区,建筑密度。30,25 25、25 住,容积率、6543宅。新,区、建筑密度、25 25.25.25、民,容积率。5432。5用.24米以下,旧、区.建筑密度,35、33、30,27。建。容积率,2,42、32 11,8筑、新。区.建筑密度、33,30.27.25.容积率,2.32,11,81。6,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第十七条。计算建筑容量时 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 取范围小的计算、一 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 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 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 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 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 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第十八条.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第二十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表4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21、0 2、41、5。4 62、0 62、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 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 5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