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标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 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表2平均层数.建筑密度,总容积率1。3层 35.1、1。4。6层、30。1、8。7,9层。25 2、210层以上20,根据功能需要确定。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 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表3类,型、高 度,区,位.四,面、临,路、二或三面临路.一、面 临、路,不。临.道.路,24米及以上,旧。区 建筑密度,40.37、5,35,32 5。公、容积率,11975共、新,区 建筑密度。35。32、5、30,27、5.民.容积率.10864用.24米以下 旧,区,建筑密度,45 42 5 40。37.5,建。容积率。3。12。92。82.6筑,新,区,建筑密度,40.37、5.35,32,5。容积率.2 82,62。42、2.24米及以上。旧 区、建筑密度,30,25,25 25。住、容积率 6543宅。新,区.建筑密度,25 25,25,25.民,容积率,5432。5用,24米以下 旧。区 建筑密度,35.33、30,27 建、容积率。2,42、32 11。8筑.新 区。建筑密度,33。30,27.25.容积率,2.32,11,81。6,注,1 规划 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 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4 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第十七条,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 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 如有截水沟时 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 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六 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 以道路中线为界 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第十八条.工厂.仓库。科研机构 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 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表4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21 0、2.41,5 4.62。0、62.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一 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 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 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