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标准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 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 可放宽2,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平均层数、建筑密度,总容积率1,3层。35 1,1 4,6层、30、1,8,7.9层 25 2,210层以上20.根据功能需要确定、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表3类。型 高.度,区.位,四,面。临、路.二或三面临路、一.面 临、路,不 临、道,路。24米及以上。旧,区、建筑密度,40,37,5。35,32。5,公,容积率.11975共,新,区.建筑密度、35,32。5.30,27。5.民,容积率,10864用、24米以下、旧,区 建筑密度、45。42、5,40,37。5,建,容积率,3、12。92,82,6筑、新、区 建筑密度.40,37,5,35,32 5 容积率、2,82、62 42、2,24米及以上,旧。区.建筑密度 30。25、25,25.住,容积率。6543宅。新。区。建筑密度。25.25,25.25 民.容积率 5432,5用、24米以下、旧,区,建筑密度.35、33。30,27 建.容积率。2,42。32,11.8筑.新,区。建筑密度,33、30,27.25 容积率,2、32。11.81,6.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3.需要提高层数时 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第十七条 计算建筑容量时 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 国道 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 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 以截水沟外缘为准 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 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 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 托幼,体育场 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第二十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表4核定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m2。21,0,2。41.5。4,62 0 62.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