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3,1,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 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 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 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1,3,层、高度。10m。用地、400m2 二 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4,9 层,用地 1500、m2,三,高层住宅建筑 24m,高度.50m。用地、3000 m2.高度 50m,用地 4000 m2.四,高层公共建筑、24m,高度、50m,用地。4000。m2、高度。50m的、用地。5000,m2.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 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用地分类、序,号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 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