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3,1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 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九条 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防止多征少用 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1,3,层、高度.10m,用地,4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4,9。层.用地,1500、m2,三,高层住宅建筑,24m 高度,50m 用地、3000。m2。高度、50m.用地 4000,m2,四。高层公共建筑 24m。高度,50m。用地。4000,m2、高度 50m的、用地、5000,m2。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二 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 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用地分类,序.号。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 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 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 4高层居住建筑 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 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派出所。居委会等 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