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3、1,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以及消防 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 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 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 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 一 低层住宅建筑,1,3、层 高度.10m 用地 400m2 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4、9.层,用地 1500,m2、三,高层住宅建筑,24m,高度。50m,用地.3000,m2、高度。50m、用地,4000,m2.四,高层公共建筑.24m,高度。50m、用地。4000,m2。高度,50m的,用地。5000、m2,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 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用地分类 序。号,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 C1C2教科、文卫C3、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 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