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3 1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 环保 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 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 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第十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1、3.层 高度.10m.用地。4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 4。9,层,用地,1500。m2、三,高层住宅建筑 24m,高度,50m.用地。3000。m2 高度.50m、用地、4000、m2.四。高层公共建筑。24m,高度,50m.用地 4000.m2。高度,50m的,用地 5000。m2。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一 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 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用地分类,序,号,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 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 通、W1危 险品 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 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