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3。1,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 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1。3.层,高度 10m。用地、4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 4,9 层,用地、1500。m2、三,高层住宅建筑、24m、高度.50m。用地,3000,m2。高度。50m,用地 4000,m2,四、高层公共建筑。24m 高度 50m.用地、4000。m2。高度.50m的。用地 5000,m2,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 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 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 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用地分类。序,号。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 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 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 C1C2教科,文卫C3,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 W1危 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 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