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3。1,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年度计划,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1,3 层,高度,10m,用地。400m2 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4。9。层。用地、1500.m2.三,高层住宅建筑.24m、高度 50m。用地,3000。m2,高度,50m 用地.4000,m2 四、高层公共建筑 24m 高度。50m,用地.4000.m2、高度,50m的 用地、5000.m2、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 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 用地分类,序 号、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 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 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 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 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