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3,1、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 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 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 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 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年度计划 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 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 1,3,层。高度.10m.用地 4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4。9、层、用地 1500,m2。三,高层住宅建筑,24m。高度。50m。用地。3000.m2、高度。50m,用地 4000,m2,四.高层公共建筑 24m.高度.50m,用地 4000。m2、高度,50m的。用地,5000、m2,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十条规定 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 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 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用地分类 序、号。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 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 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 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