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3,1.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 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 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 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 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 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 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一 低层住宅建筑 1 3,层。高度.10m、用地,400m2 二 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 4.9,层,用地。1500.m2,三.高层住宅建筑,24m。高度 50m 用地,3000、m2,高度.50m 用地,4000.m2、四,高层公共建筑.24m、高度,50m。用地,4000,m2。高度,50m的。用地.5000。m2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 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用地分类 序。号,建设项目。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 C1C2教科。文卫C3.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 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 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派出所、居委会等 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 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