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3 1。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一,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 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一 低层住宅建筑.1.3.层.高度、10m、用地 4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4,9,层。用地、1500,m2.三 高层住宅建筑,24m,高度,50m,用地,3000、m2.高度,50m。用地,4000、m2,四 高层公共建筑,24m。高度、50m 用地.4000,m2.高度.50m的。用地 5000 m2、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 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 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 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用地分类。序。号、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 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 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 15小商品市场 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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