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3,1,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 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 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 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 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 1,3。层.高度,10m、用地。4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 4 9,层.用地,1500,m2,三 高层住宅建筑、24m.高度、50m.用地,3000 m2。高度,50m,用地.4000、m2.四.高层公共建筑。24m 高度、50m.用地,4000、m2.高度,50m的,用地 5000。m2,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 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 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用地分类.序 号,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4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 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 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 加工场 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 16居住区级以上 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