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城市用地分类进行划分.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表1经批准后使用、第六条、凡须改变用地性质或超出表1之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如获同意则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作调整规划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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