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二,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等.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 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 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 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 社会停车场 库 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确定、商住综合楼底层建筑功能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的有关条款。第十二条、用地界线和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应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定的地块相一致、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关系等条件外。宜规整,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 必须负责征用与临街长度相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 并拆迁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代征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即必须为城市政府征用拆迁至道路中心线,四、用地大小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征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内50 以上的土地,并拆迁该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6000,m2以上的。必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 6000.m2,也必须作规划总平面设计或建筑总平面图设计。重要地段、广场周围.主次干道两旁。特殊地区等 还须同时做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实施。未按规定编制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和城市设计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