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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 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 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气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气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 稳定的服务、第六十七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价格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水 气服务质量 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 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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