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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供热 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 定时检测,第六十六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热源,气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气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第六十七条、市,县 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水.气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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