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 水 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第六十六条,市 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气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气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经营者提供安全 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六十七条,市,县.市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价格 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水,气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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