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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 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气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气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第六十七条.市。县.市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水,气服务质量 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 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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