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供水第二十条,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域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提高水资源和供水设施利用率,第二十一条 供水水源地应当严格保护 在水源地保护区内 禁止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或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活动。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 应当推广和使用先进的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用水效率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器具.第二十三条.单位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未经中间水池直接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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