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撤销经营许可,一。提供的热 水,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擅自减少,暂停,停止供应热,水。气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 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停热 停水.停气的 前款第 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未在限期内拆除分散锅炉的 责今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第七十三条、气源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或者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 市,以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