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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 气合同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资费标准 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 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 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 水 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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