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 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 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 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热源 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 应当保证稳定 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 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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