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 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 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 水,气的供应 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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