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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 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 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 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 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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