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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 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 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 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热源.水源 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 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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