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 气合同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 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 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 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 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 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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