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 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 水 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 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 热源,水源 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 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 停止热、水 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 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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