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 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 向用户提供安全 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 水源。气源提供方 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 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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