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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阿克苏地区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结算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阿克苏地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竣工结算实施备案管理制度,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本细则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本细则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发 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本细则所称工程结算备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对竣工工程结算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工程计价依据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第四条.阿克苏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并实行限额分级管理。限额以上的合同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地区造价管理部门备案。限额以下合同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及工程结算备案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第五条 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具体工作,阿克苏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 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阿克苏地区造价管理站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第七条.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合同主体资格。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二,合同价款约定。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2 勘察 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 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6 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双方协商一致的施工合同草案,2、工程项目概,预算书,100万元以上工程应备电子文挡.3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4 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完备,规范,携带资料齐全 即时办理合同备案.第八条。备案合同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成合同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 其余退还承包方,第九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认可后、承包方3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对竣工工程结算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依据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核查。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如发现有高估冒算。随意压价,阴阳合同等违规违纪行为,责成相关单位及人员纠正 并按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加盖合同备案章的施工合同,缴纳城市配套费,定额测定费 劳保统筹费的收据复印件。2,工程结算书,包括送审件和审核件、原件 复印件 100万元以上工程应备电子文挡,符合竣工结算备案条件的工程即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结算资料未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第十条 按照本细则实施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等机构仍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发现合同实质性内容违法.责令当事人予以纠正的。应当同时告知受理合同备案的机构 已经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纠正违法内容后 应当重新进行合同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相关造价业绩将计入造价咨询机构及其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施工企业造价师。造价员业绩挡案,作为考核依据.第十二条,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有权向备案机关查询备案合同,并进行查阅 摘录.复制.第十三条、备案合同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备案合同其他违反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表,和,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结算备案表 由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发放。填写一式两份.一份造价管理部门存档。另一份办理后续手续。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阿克苏地区建设局,二OO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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