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供气第四十八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经营。瓶装燃气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设置供应站点经营,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第四十九条、管道燃气气源提供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经营者和用户提供燃气,第五十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 报废 改装的气瓶,以及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三。充装瓶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 四,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五、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 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发布停气公告应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应当避开夜间睡眠时间。第五十二条,经营者应当编印并向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解答用户咨询.非居民用户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家用燃气锅炉,改动户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 由经营者对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 符合安全条件的 方可安装。改动.从事前款规定的安装,改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三 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 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施 改换气瓶检验标识。六、不得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 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识。第五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成立事故抢险枪修队伍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燃气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经营者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