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供气第四十八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经营。瓶装燃气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设置供应站点经营.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第四十九条。管道燃气气源提供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经营者和用户提供燃气 第五十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报废。改装的气瓶。以及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三、充装瓶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四。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五 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发布停气公告应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应当避开夜间睡眠时间,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编印并向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 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解答用户咨询。非居民用户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安装家用燃气锅炉 改动户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经营者对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 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安装,改动,从事前款规定的安装,改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 不得擅自拆卸 改装燃气设施、改换气瓶检验标识 六,不得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识、第五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枪修队伍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 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 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燃气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市、县.市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经营者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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