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供气第四十八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经营 瓶装燃气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设置供应站点经营,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第四十九条。管道燃气气源提供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经营者和用户提供燃气。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报废.改装的气瓶,以及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三、充装瓶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 并标明充装单位 四、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五.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气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 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发布停气公告应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应当避开夜间睡眠时间。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编印并向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解答用户咨询、非居民用户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安装家用燃气锅炉,改动户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经营者对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安装.改动,从事前款规定的安装 改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施。改换气瓶检验标识。六,不得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枪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燃气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市.县 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 经营者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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