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 供水 供气 以下简称供热 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 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 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 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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