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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提高城市供热,供水 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 供水。供气 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 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 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 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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