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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 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 供气,以下简称供热 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 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 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第四条、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 质量技术监督、卫生 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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