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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 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 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 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第四条、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 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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