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供水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净化处理 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标准.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 供十相关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 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第四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 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并向市,县、市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枪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者通知用户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 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第四十七条,禁止用户实施下列行为。一 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