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供水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净化处理 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标准.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供十相关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标准 检测方法,定期检验水源水 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四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枪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营者通知用户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第四十六条,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第四十七条、禁止用户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卸、改装 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