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供水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净化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标准、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供十相关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标准 检测方法.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四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 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 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枪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营者通知用户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第四十六条,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 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第四十七条、禁止用户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卸、改装 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