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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 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 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 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 气价标准收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 热 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 更换,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 气费 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第六十三条 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 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用户有权拒缴。第六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 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 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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