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 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 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 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六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 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 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 委托他人代收热 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 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 第六十四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 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