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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 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 气价标准收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 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检测、检验,更换,第六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 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 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水 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 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第六十四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 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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