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 城市供热 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十八条 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 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 气价标准收费 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 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热。水 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检测,检验 更换、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并出具委托书,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第六十四条 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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