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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 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 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 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 检验.更换.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 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 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用户有权拒缴,第六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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