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 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 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 第五十九条 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 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热 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检测,检验,更换。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 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 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 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 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第六十四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 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