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十八条。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 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收费人员收费时 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 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第六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