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 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 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 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 文明服务.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 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第六十四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 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