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应当遵守价格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 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 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 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检测、检验 更换,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 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 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 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 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 水.气费的 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收费人员收费时 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