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光度法氨氮测定仪校准规范 JJF(新)16-2018
  • 克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洁净室(区)检测规范 JJF(新)01-201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外廓尺寸测量仪校准规范 JJF(新)04-2017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规范克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 喀什市2012年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外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 JJF(新)13-2018
  • 哈密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23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2024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钳数字相位伏安表校准规范 JJF(新)11-2018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 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 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 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六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 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 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 委托他人代收热 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 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 第六十四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 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