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 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 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 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 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