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 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 水,气 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 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 水.气的供应 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 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 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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