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 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 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 暂停供应的 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 公布服务。维修 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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