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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 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 气源供应合同 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 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 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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