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 水 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 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 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 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 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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