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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 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 水源 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 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 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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