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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 水,气 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热源,水源 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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