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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供热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选用供热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节约资源 提高使用效率、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敷设范围.鼓励热电联产供热。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洁净能源供热.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现有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分散锅炉供热,对分散供热区域。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拆除 改造分散锅炉的计划 分散锅炉产权人应当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造锅炉,限期拆除.改造的分散锅炉单台容量和供热面积标准,由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综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栋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安装或者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采用单管循环供热系统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的供热系统、能耗指标和使用寿命等进行调查,对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的 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 鼓励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对现有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投资人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收益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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