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 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 仓库 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2 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10.2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 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 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10,2.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10。2 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 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 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