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表10 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 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10,2 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10。2,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 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