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 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表10 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 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 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10.2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 槽灯 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 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2 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2 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10.2 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 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 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 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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