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 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 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 2、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10,2。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省 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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