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 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 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表10,2 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 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 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 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 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2 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10 2,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10,2.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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