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 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 m,10。2 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 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 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 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10.2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 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 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 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 2.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10 2 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 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 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