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表10 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 2 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 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 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 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10 2 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10.2 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