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 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 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 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 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 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10、2 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10、2 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 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