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1 0 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区、6。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 宜从其规定,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 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 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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