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总平面布局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 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 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 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 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 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 仍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