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总平面布局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 房.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 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 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 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 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 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 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 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