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总平面布局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 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4m、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 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 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 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 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 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规定,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 4 5条,第3、5,3条 第4。2,1条和第5,2 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