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总平面布局5,2 1,在总平面布局中 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 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 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 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 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 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 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 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 2.2条的规定、5 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的规定 5,2 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 4 5条、第3.5、3条.第4,2 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