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总平面布局5 2 1.在总平面布局中 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 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 多层建筑 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 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 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 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 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 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 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5 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 仍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