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3,0,1条,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第一分区。旧城区.由大件路 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第二分区 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注 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3 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3 1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 二类、居住、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住 宅。33、5,0、详见。表3,1.1表3.1,2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商住楼、40、7.0,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6,0.商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商住楼,50。不限制 25,5 0。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45,不限制。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1规划限高、米,平均层数,层、H 2222,3030.3737、5050,60,6,7.8910。111213 1516 18住宅建筑密度。33。28,27,26.24、23.22,20,20、住宅建筑.容积率.2,0,2。0,2,2,2.3,2.4,2 5,2。7。2。8,3.0、3。3,3 4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2规划限高。米,或平均层数 层,60,8080、10019.2425,2728。32住宅建筑密度、18,17、16。住宅建筑容积率 3 5,4、2 4。3。4,54、6、5,0.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用地性质,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居住.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住 宅,30.5,0.详见 表3.2、1,表3,2,2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 时,商。住,40.5.5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5.0、商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商、住.45.7,0 20,5 0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40、7。0,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2。1规划限高、米,H,16H、2222 3030、3737。5050、60平均层数,层,H 5H,6 7。891011。1213。1617,18,住宅建筑密度,35、33 30。28,27。26,24.23,22。20、20,住宅建筑容积率,1.6,1.7,1。8、2,2,2。3 2 4,2.5。2,7.2、8。3,0、3。3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2,2规划限高.米 或平均层数、层.60,8080、10019 2122,2627,32住宅建筑密度 18,17。16,住宅建筑容积率 3,4.3,6,3。7 4 54、6、5,0.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 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 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 3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备。注 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第一分区,60、1 8。第二分区,50 1.5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第一分区,45,无控制要求、第二分区、40。无控制要求,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 1,5、工业、仓储用地.市场用地.50、1,2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 M。60。重工业。0。5.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轻工业 0.9,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 服务用房.30,M。60,0 7,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贸市场 50,无控制要求 社会停车场。库,50.无控制要求.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 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3,0 3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第3。0、4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第3.0 5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第3.0.7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可予以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3,0 8条、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 在符合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表3。4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规划净用地面积.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10000,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10000、20000。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20000,第3,0,9条,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表3,5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3米,8米.5米。10米,10米,15米。4,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5,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6 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 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第3。0。10条,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 停车场,市政广场等 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R 原容积率。1 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2,2.0。R,2、5时 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3,R 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 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4 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第3,0、11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