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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备案时限,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规划认可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包含小区道路 配套绿地。的实施情况及结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载明分期实施的内容及结论.第七条、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进入备案程序,第八条、文件验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备案文件进行验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收讫.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重新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备案效力.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养手续时,应当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十一条,逾期备案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二条。擅自使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虚假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本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农民自建住宅.农民自建住宅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六条。解释机关.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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