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第8 0.1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8.0。2条,1,鼓励建设高层点式电梯住宅 2。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3、新建住宅实行线路入地敷设 围墙透空透绿。围墙高度不宜大于2,2米.临城市道路围墙内侧宜设置不小于1 5米宽的绿化带,4 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设置,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 且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置 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的搁板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5.临城市道路布置主体建筑原则应与道路平行,若建筑处理得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成角布置 第8。0 3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8 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8、0。5条。关于临24米 含24米.以上规划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装饰材料。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第8,0、6条,关于规划区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高层建筑主楼面宽按以下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 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应大于40米、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3,当高层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或山墙通过设置每间隔2.3层的空中花园相连、且空中花园的开间不小于9、0米时。其连续面可重新计算、但总长度不应大于90米 次要朝向或山墙面宽应小于等于20米 4、高层点式居住建筑拼连时、凸出部分之间的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且满足第8 0、8条的规定。凸出部分可按点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8.0,7条.建筑开口天井的规定.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 采光。开口宽度不宜小于2。0米。用于厅 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宜小于3 6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宜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 5倍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耧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宜小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 开口宽度不宜小于4,2米,且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不大于开口宽度,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第8、0,8条 高层建筑单元之间建筑开槽规定.图8 1,图8,1,1,建筑的外立面A或凹槽内立面B中必须有一个面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计算、2。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时、开槽的最小宽度C必须大于开槽的深度d、同时不小于4米,3、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山墙时.凹槽内立面B必须作为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长边计算.开槽的宽度C必须满足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8,0 9条 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宜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第8,0,10条 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 禁止大挖大填。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高程进行建设.第8.0,11条 相邻用地边界10米范围内不得任意改变基地地面高程,且调整幅度应不大于0,6米。地下车库出入口除外。第8。0、12条、城市重要地段、主要街道及重要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作光亮工程单项设计.且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夜景灯光亮设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文物,公共设施等原有建筑的立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