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第4 4 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距离控制,第4 4.2条,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第4,4,3条。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 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第4 4.4条。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 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第4.4。5条,建筑物楼梯间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 的凸出部分,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8者,其最小间距可不计凸出部分,第4 4,6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第4,4。7条、高层居住建筑长度超过80米,应在满足日照的前提下,在规定间距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间距20 多层住宅拼接单元不应大于4个单元、且总长度不应大于80米,若长度超过80米,其间距应在满足日照的前提下,在规定间距的基础上增加3。5米,第4,4 8条、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按80米计算。第4,4,9条,当建筑作退台时 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4。4 10条,一栋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开窗部分与另一栋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 或两栋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第4。4 11条,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