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应明确用地分类的种类和主要用途.第2。0.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 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一,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应当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2 1 注,1,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兼容比例不超过15。2.行政划拨用地禁止兼容,农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未列入的土地性质不具备兼容性,如教育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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