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木结构房屋11、3。1,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11、3.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 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 9度时宜建单层 高度不应超过3,3m,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 高度不宜超过3m、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11.3。5,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11。3,6,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 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 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 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 9度时 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3.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11.3 9,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2 柱子不能有接头.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11 3.10。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2、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3,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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