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木结构房屋11 3,1,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11。3、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11、3、3,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11.3 4、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11.3。5.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11。3。6,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 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 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11.3。7。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11,3.8.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 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 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3,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11、3、9,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 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2、柱子不能有接头,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11。3。10,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 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2,土坯砌筑的围护墙 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