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木结构房屋11、3、1、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11,3。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11,3、3.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 高度不应超过3。3m、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11,3、4。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11,3 5,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 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11,3.6,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 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11 3,7。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11、3,8.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3,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11.3,9。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 2,2.柱子不能有接头.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11.3.10、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2.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 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