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木结构房屋11,3,1 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11、3,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 不得采用硬山搁檩,11,3.3。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 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11,3.4.礼堂。剧院 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11.3,5。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 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11。3、6。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 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 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 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11.3,8.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 并用U形铁件连接 8。9度时 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11、3,9、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 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柱子不能有接头,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11 3。10、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2 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2.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 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