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木结构房屋11。3。1.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3、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 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 3m,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11。3,4,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11。3。5,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 应设置在端开间,11,3。6,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 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 7.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 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11.3,8、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 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 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11,3.9.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 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2.柱子不能有接头 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11 3,10,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 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2 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2.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 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 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3.土坯 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