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木结构房屋11。3。1.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11 3.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11,3,3,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11、3.4,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11.3。6、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 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 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11,3.8。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 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 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 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 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3,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 以增强纵向稳定性,11.3、9。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柱子不能有接头.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11,3、10。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2。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 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 5m 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3、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