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 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 分组,A、0、1,北京市A,0 2,天津市A.0、3。河北省A.0 4 山西省A,0.5,内蒙古自治区A 0、6 辽宁省A、0.7,吉林省A,0.8。黑龙江省A。0.9,上海市A。0。10。江苏省A,0。11,浙江省A、0,12。安徽省A,0,13,福建省A、0.14,江西省A.0.15。山东省A.0,16,河南省A。0 17,湖北省A.0.18。湖南省A.0。19,广东省A 0、20,广西壮族自治区A,0,21,海南省A 0。22.重庆市A.0,23,四川省A,0、24。贵州省A.0,25,云南省A。0 26,西藏自治区A,0、27。陕西省A、0,28,甘肃省A 0、29、青海省A,0,30。宁夏回族自治区A,0。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A,0、32,港澳特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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