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航、运6,3。1,河港工程主要港区的陆域,包括码头.仓库,货物堆放场.办公楼及生活住宅区等、除码头外,本次修订继续沿用原规定。关于码头的等级和防洪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中第3、4,1条作了规定,可直接参照该规范.6.3.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2004第3.0,1条和第4、1 1条的规定、内河航道和船闸应按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第6.3,2条和第6.4 2条对通航建筑物的通航水位进行了规定,因此参照原标准第5、3.3条对船闸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第6 4 2条对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规定制定本条.内河航道上的部分通航建筑物同时具有挡洪功能。对此类通航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通航建筑物和挡水建筑物确定的防洪标准中取高者.6。3,3,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防护等级划分的依据与本标准第6。3。1条相同。以其重要性和遭受潮水淹没后的损失程度划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主要是参照现有沿海港口的防潮能力综合分析制订的,6 3.4.沿海多数地区年最高高潮位的变差较小,一般情况下 防洪标准提高一级增加的防潮费用也较小,本条是根据航运主管部门的意见.为保障港区的防洪安全而制订的 6。3,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部分河.海 港陆域的防洪工程为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镇的防洪安全.其防洪标准应与河。海.堤所保护城镇的防洪标准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