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矿企业5 0、1,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医药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 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5、0、1确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表5,0 1,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5 0,2.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5,0 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5。0。3.工矿企业还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防洪标准.1,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 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5,0 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2,当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5,0 1规定的下限确定 3。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5,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防洪标准、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3,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