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矿企业5,0,1,冶金 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5.0,1确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 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表5、0。1.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5 0 2、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5。0 3,工矿企业还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按下列规定确定防洪标准,1,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2,当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5 0.1规定的下限确定 3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5,0 4,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防洪标准、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3。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