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矿企业5、0。1、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5。0,1确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表5.0。1 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5.0,2,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5 0、3。工矿企业还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防洪标准,1、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2。当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下限确定,3。地下采矿业的坑口 井口等重要部位 应按本标准表5 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5.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 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防洪标准,2。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 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 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3、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 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