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矿企业5.0。1。冶金、煤炭,石油 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医药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5、0.1确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表5 0.1.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5、0,2,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 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5、0.3。工矿企业还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防洪标准,1.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2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 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5.0 1规定的下限确定,3。地下采矿业的坑口 井口等重要部位 应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5.0、4、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 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 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 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中 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防洪标准。2。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 1中,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3,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