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第七条、城镇建设用地小于表,3、1 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 3.1。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 m2。500100010005001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 绿化园林建筑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第八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管理参照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镇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2。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附录四规定执行.当室外四周地面标高有变化时 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3.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 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它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 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4、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第十条。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项目类别,绿地率,居住用地.新建住宅.30 旧城改造。25。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学校及幼儿园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殡葬设施用地。35,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30.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除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学校及幼儿园用地除外。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25、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市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殡葬设施用地除外、15、20、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附属绿地面积比例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 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规定的.按详细规划执行、绿地率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七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顶面绿化、覆土达到一定厚度要求的,并供人们休闲和观赏兼有生态作用的永久性顶面绿地 可折算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