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 4 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整体开发地块 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表,4,1,1。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35 1,8高层 28.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5高层,40 5 0商业建筑、低.多层,50,2,5高层,50。5 5表,4,1,2。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25 1 5高层.20、2,0办公建筑。低 多层。30,1,5高层,30。2,0商业建筑、低。多层,40 1,5高层,40 2 0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 1.1 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4,1 1,表,4,1 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三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 4 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十四条,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 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