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 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表 4,1,1,新安江城区 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35、1 8高层。28,35办公建筑,低 多层。40、2、5高层,40 5 0商业建筑。低、多层.50。2,5高层 50。5,5表。4。1,2。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25,1、5高层,20,2,0办公建筑 低,多层,30.1。5高层。30,2,0商业建筑.低。多层 40 1、5高层 40.2.0。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 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 4 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十三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 不宜进行扩建.第十四条,采光井、下沉广场 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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