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乡村新建 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 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表 4、1 1,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 多层 35,1,8高层 28,35办公建筑.低,多层 40 2.5高层、40,5,0商业建筑、低,多层。50。2.5高层 50、5。5表、4、1,2.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 容积率,住宅建筑.低 多层.25,1,5高层 20、2.0办公建筑,低.多层、30。1。5高层,30,2,0商业建筑.低.多层,40 1 5高层 40。2.0。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 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 1。表,4 1 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4,1。1,表,4 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十三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 4 1、1.表.4 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 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 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