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 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表,4.1,1,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35。1、8高层.28 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5高层,40。5.0商业建筑、低 多层、50,2 5高层.50。5,5表.4,1 2,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 容积率,住宅建筑 低,多层 25。1,5高层 20,2.0办公建筑 低。多层、30 1 5高层。30,2,0商业建筑.低,多层,40。1、5高层.40、2,0.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 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4、1。1 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十三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 4.1。1,表 4 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