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城镇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六条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或遮挡建筑基层标高低于被遮挡建筑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5,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换算,表.5,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含,15 30,含,30 45.含、45,间距系数,1。0L0 9L0。8L0 9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 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第十七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 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标高差在10米以内最小值可放宽至10米,第十八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 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标高差在10米以内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 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标高差在10米以内最小值可放宽至10米,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 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二十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2 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二十一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 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 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第二十二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 7倍、且不应小于10m 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第二十四条.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原有的位置 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有效日照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H 24、0,3,S,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1.L值大于1,2H时按1 2H控制,当按1、2H计算时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 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 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 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下同.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录一.术语。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 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3 采取第 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当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 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第二十七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 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析 其日照应满足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m、2,相互垂直布置的.应大于等于13Q,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3 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m、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m 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m.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 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8m 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第三十一条,独立设置的高度6m以下的传达室 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 第三十三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第三十四条.山地建筑地形复杂时 亦可结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但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无法满足时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