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停车场,库、第八十条,停车场 库,一般规定 1,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二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m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2。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 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4 各类建筑应按表12、3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 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大型车辆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上,5.本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小型汽车停车位具体要求参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有关规定执行,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露天自行车停车场为1.5m2。1,8、m2,室内自行车停车库1。8,m2,2、0,m2。路边自行车停车1,0,m2.1、5,m2,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货物装卸车位外 可按表12 1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表12 1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微型车。小型车 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换算,系数、0,70.71 02。02,53.51 02,51.5,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7.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可按如图12,1的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但这种子母停车位的里面一个子车位必须按1.2计算车位 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10,采用简易升降式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如图12,2,其子车位应按1.2计算车位,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10 8、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第八十一条、1,我市城市及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及场所。应按表12.2、1,12中规定的指标建设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新安江城区按1 0标准执行 梅城 寿昌,乾潭 大同四个中心镇镇区按0、8标准执行。其它范围内按0,6标准执行。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全市均按1。0标准执行、原建筑已有停车位不符合表12,2配建标准的、应在改 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2.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1的规定。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2的规定 4、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3的规定 5、餐饮 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 4的规定.6。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5的规定 7.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6的规定、8。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7的规定,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8的规定。10.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9的规定、11,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10的规定,注、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12,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11的规定,13,工业厂房区.仓库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2,12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12、3的规定,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12.3车位类型、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装卸车位.办公 每30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 最高3个,旅馆、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 每增加200个客房、增设1个,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批发交易市场,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 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 工业厂房,仓库.按照具体生产条件确定,出租车车位,旅馆.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办公 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餐饮 娱乐。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 商业,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医院。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影剧院,会议中心。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体育场馆。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学校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大客车车位,旅馆、每50个客房设置1个、学校.1000个师生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 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博物馆 图书馆。展览馆、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体育场馆.会议中心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游览场所 每10000m2游览面积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 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注.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停车位数。第八十三条,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