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七条.城镇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第三十八条、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 一般按表 7,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控制,当城镇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表.7、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宽度.m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低层骑楼、低.多层、高层 12,20.含.23,55Q20、40,含,35,88Q,4058、1010Q。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 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允许阳台、台阶,无柱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m,当建筑上部外挑,凸。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建筑后退标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 同时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标准执行、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公路两侧边沟的距离。高速公路不少于30m 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m,国道,一级不小于30m.二级不小于20m。三级不小于15m 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公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须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划明确的景观节点建筑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控制街区.沿道路建筑后退应按景观性道路,交通性干道。生活性干道,支路四类不同标准进行控制、道路等级须在城乡规划中予以明确 1。沿景观性道路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景观性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m.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建筑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即.W、S,H.注。H。建筑高度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D、滨水绿地宽度。S.10米 W S,H。注、h、临水建筑高度,H、沿路一般建筑高度,W 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S1,临水建筑的后退距离.S2 沿路一般建筑的后退距离。D 滨水绿地宽度,d。20米 h 24米、S1,S2。10米 W.S1 h,W S2。H.2、沿交通性干道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交通性干道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m,建筑与道路中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高度的0,7倍,即。W S。0、7H,注.H,建筑高度。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S 5米,W S,0 7H 3.沿生活性干道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生活性干道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m,建筑与道路中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高度的0,6倍、即。W S.0。6H.注 H,建筑高度,W 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S、5米.W S。0。6H。4、沿支路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 沿支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m,沿路建筑与道路中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高度的0,5倍,即、W。S,0,5H.沿支路建筑后退 注。H.建筑高度,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S。5米 W.S.0 5H 5 各级公路穿越城镇,乡村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须满足交通部门的相关管理控制要求.第四十条.沿城镇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7 1,外,尚宜按表、7。2。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 卫生要求,表,7.2.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类别。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低,多层,高层 低.多层、高层。高架.30401520匝道。20201015、城镇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后确定。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镇交通、在城镇改造区内的建筑,执行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困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第四十二条。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 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 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沿江岸线,景观大道,城镇街道等有景观目标统一要求的围墙外边线后退标准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沿城镇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7.3,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表.7,3,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电压等级。KV.50033022011035以下 建筑后退、m、30201585,在城镇改造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 7。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城镇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7、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和表 7、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 应同时按照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五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 可不按表.7、4、和表 7,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4 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 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7 4.和表,7 5.的规定、5,在城镇改造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市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表。7,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H,100MH,100MH.100MH,100 M退界距离.一般距离。M,最小距离。M 一般距离,M。最小距离、M,低层、6,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4、多层,0.6H96高层.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 2L151.2L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151。2L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1520其他情况,915其他情况,1320表。7,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H、100MH,100MH,100MH 100。M退界距离。一般距离。M,最小距离 M.一般距离、M,最小距离。M,低层、4、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4.多层,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6,高层,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151。2L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151、2L 其他情况.915其他情况,613。注.1.L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控制.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 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第四十五条、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镇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镇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界外建、构 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第四十六条。除市政管理用房 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7,6.建 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表、7,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建筑类别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m,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围墙,0.50.5低层,23多层。35高层,3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0 12 倍,且大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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