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建筑措施7,3,1、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 7.3 2,当建筑物设置沉降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 宜设置沉降缝,1,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2 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3、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4,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5.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2、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沉降缝宽度可按表7。3.2选用,表7,3。2。房屋沉降缝的宽度7。3、3。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 3、3选用,表7 3,3。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m.注 1 表中L为建筑物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m,Hf为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2,当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为1。5,L,Hf,2。0时.其间净距可适当缩小.7。3,4.相邻高耸结构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外墙间隔距离 应根据倾斜允许值计算确定,7。3.5、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2。建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 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