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古树名木保护 4,4,1.定义,1。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2。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4,因特殊需要 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4、4、2。后退树干距离,符合园林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4.4。3。后退树冠距离。1。符合园林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2 严禁距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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