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建设用地边界,1,定义、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2 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 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 道路用地.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 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4 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1 1.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 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4 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5,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2 防灾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 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 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 山区坡地。河岸区等 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3,环保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 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 供暖设施 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 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4。安全保密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5 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 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 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 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