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 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2,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3。高等院校 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的比例执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5,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6,其他建设工程。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