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场地选址与要求5,2,1,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5。2、1条。提出合理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利用废弃地、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利用废弃地,是节地的首选措施.废弃地包括仓库。工厂弃置地.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窖地等、利用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地作为建筑用地时、应提供场地检测与再利用评估报告,为场地改造措施的选择和实施提供依据。在利用原有盐碱场地时.应根据盐碱度检测报告与改良评估报告,采取综合措施对盐碱地土壤进行改良利用.除了场地改良外、还可采取基础处理或建筑设计等措施预防盐碱对建筑基础和场地的侵蚀破坏。在此类用地上开发建设,应确保场址的安全.健康.本条论述了利用废弃地时需要关注的要点、旨在强调选址对节地的重要性。5。2,2。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5 2 1条,市政基础设施应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交通和排水排污等基本市政条件、建设容量不仅与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有关,而且受制于市政条件。因此应进行建设容量的复核,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可持续运营.5.2。3,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5、2,3条、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用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场地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的有关规定,选址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14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场地及周边的加油站 加气站等危险源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关于安全防护距离等的控制要求。5,2、4,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5,2,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场地环境质量包括大气质量,电磁辐射污染.噪声、放射性污染和土壤氨浓度等,应通过调查 明确相关环境质量指标 当相关指标不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时 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因素可能来自以下方面。排放性局部污染源.距离住区项目1km范围内大型工业烟囱 无除尘脱硫设备等。开放性局部污染源包括、距离住区项目500m范围内非封闭污水沟塘。饮食摊点,使用非洁净燃料,非封闭垃圾站等.溢出性局部污染源包括.距离住区项目300m范围内无水洗公共厕所 汽车修理厂.电镀厂。小型印染厂等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飘尘,SO2 NxOy,CO等,由于场地的空气环境质量还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场地所在区域及整个城市的大气总体污染质量,因此场地大气环境质量不宜低于城市总体综合质量,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 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与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住宅建筑 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规定、土壤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影响时间长,危害大 主要存在于土壤和石材中的氨是无色无味的致癌物质。如果控制不当将对人体产生极大伤害,目前与土壤氨浓度的测定、防护,控制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主要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等。